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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电子信息产业商会章程

时间:2005-08-11 点击:13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厦门市电子信息产业商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Electronic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XMEITA)。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的工商企事业单位、相关的团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电子信息产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推动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业务指导。本商会作为厦门市总商会团体会员接受市总商会的指导。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港中路1746号2楼203室。网址是:www.xmeit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办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二)开展对全行业情况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服务。
(三)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受政府的委托,拟定行业发展规划。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新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估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为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动态、行业发展动态、兄弟省市同行业发展动态、国内外市场动态、科技发展动态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等。
(六)开展技术咨询: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电子信息技术、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新产品技术鉴定、生产许可证申证准备、企业质量体系诊断等,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七)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举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交流会等。
(八)组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
(九)做好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的规范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从事相关电子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管理及专业设计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商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商会工作,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5 年召开1次,每届最长不能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理事若干名。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四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岁的,不得作为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聘任)、监事候选人。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罢免、补选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理事、监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应在本商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五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二)五分之一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第四十四条  实行直接选举的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会议,并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补选的,至少有1名监事到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辞去职务或被罢免时,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中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章  党  建
第五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 5 月 2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